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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聚财向涧西法院提供房屋《转让书》,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豫金剑司鉴中心【2012】文鉴字第17号)否定了《转让书》上的签名系被告洪志锋所签,签名上的指纹鉴定条件不充分。被告洪志锋根本不认识原告刘聚财,原告刘聚财的代理人樊何波又向涧西法院申请重新鉴定,能否证明该《转让书》系伪证?
聚财 原告 涧西 鉴定 法院 转让 被告 签名 申请 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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