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汝阳县 2013-01-04 11:00:16
网友您好:
收到您反映的问题后,我们立即安排人员调查落实。现将调查情况向您反馈如下:
经查,王某 ,男,生于1979年8月,家住刘店乡。2000年12月从部队复员, 2001年7月被安排到县司法局下属机构148法律服务所工作。工作三个月后因缺乏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在此岗位上期间没有任何工资收入,因此外出务工至今。
王某所在148法律服务所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该所属自收自支性质,没有固定的收入,该所所有职工 “三金”一直拖欠无法交纳。王某反映问题属148法律服务所共性问题;王某反映的三金问题已在其现在的务工单位得到了解决,养老问题待国家出台新政策后予以解决。 非常感谢各位网友对县司法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汝阳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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