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国务院出台文件,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负担的通知,明确界定每月销售收入20000元,不予征税,5月以前,该局还在执行此规定,可从5月开始,瀍河国税大厅,自行规定,代开发票每笔均收取税费,经咨询省国税12366,国家的规定没有改变,不超过20000元,不收税,不能预付税费,请问瀍河国税局,任意改变国家政策,收取不该收的费用,对么?收取的费用能退么?关注此事进一步的进展。
回复部门:税务局 2012-05-07 16:15:20
“guest”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现已转至相关部门。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关心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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