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卫健委 2011-08-26 09:39:48
李兆伟网友:
您好!感谢您对卫生工作的支持!
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我们已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了了解,现回复如下:
您表述的细节不是太清楚,可能是转诊情况。 根据河南省卫生厅文件豫卫农卫{2010}1号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五条之规定,参合农民因急危重症或在外务工、居住等原因无法进行正常转诊的,可先住院治疗,但应在3个工伤日内通过电话向所在县(市、区)合管办备案报批。出院后,持所住医疗机构急诊证明或务工、居住证明,回所在县(市、区)办理报销手续。
您所反映的情况细节我们不太清楚,具体情况请与偃师市合管办联系(电话:67752909),或直接到偃师市合管办咨询。
希望您继续关心支持卫生工作!
洛阳市卫生局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