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令拿250元全套猪下水抵消22元宰杀费
我们是洛阳新安县的生猪屠宰个体经营户,现反映新安县商务局、食品公司垄断生猪定点加工,并扣留全部猪下水、扰乱生猪屠宰市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
2000年以来,新安县食品公司在其主管部门新安县商务局的支持下,利用国家定点的权利,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擅自制定生猪屠宰非标准,强行执行每宰杀一头猪,无论大小将全套猪下水及猪头全部扣下,充抵宰杀费用。屠宰场回收后这些猪下水后,按猪头肉、内脏等分类,有的屠宰场分了近10个种别,每一类产品又承包给别人,进行所谓专业化经营,这样更有利可图,这已经成为我们当地生猪屠宰行业的“潜规则”。
经过我们多次向上级政府反映,直到2010年新安县商务局决定对每家猪屠宰个体经营户每宰杀一头猪给生返还65元,但依然规定将全部猪下水、猪头全部扣留充抵宰杀费用。
早在1999年中央政府为了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实行定点屠宰、统一检疫、分散经营,同时还规定,为减轻农民负担,免交宰杀税,只收取宰杀费。随后,河南省发改委又下发《关于调整生猪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为题通知》精神,规定我省最高定价为每头猪收取30元宰杀加工费用;2008年洛阳市下发(营价发【2008】70号)《关于执行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收费标准通知》,规定洛阳是最高收费标准为每头猪28元。根据新安县物价局、商业局新价【2000】04号文件精神,新安县宰杀费用收费标准为每头22元,不能超出这个规定。
据统计,新安县每年平均屠宰10000头猪左右,逢年过节如春节、五月端午等传统节日,可多增加4000多头,这一年宰杀近1万5千头,除去22元的加工费用和补贴给宰杀户的65元钱,按照每头猪全套猪下水价值163元,该食品公司每年获取的利润就达160多万元。
我们县所有生猪屠宰个体经营户对新安县商务局、食品公司的这种做法深恶痛绝,但如果不按照他们的规定执行,生猪肉将难以上市。正所谓“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从此处过交出下水来”。由于新安县商务局、食品公司执行如此霸道的政策,严重侵犯了全县屠宰户的合法权益,也造成新安县城境内的肉价常年超出洛阳市肉价,每公斤高出2元多,更多的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为此我们坚决要求,彻底取消新安县商务局食品公司每宰杀一头猪扣下全套猪下水的错误做法,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收取宰杀费用,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还我们一个公道。
回复部门:新安县 2011-07-19 17:09:54
网友:你好!目前,县食品公司已经妥善解决该问题,感谢你对“百姓呼声”频道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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