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X计生委与河南省洛阳市卫生局联合实施跨地区“钓鱼式执法”,在两地引起轰动。
-----概念
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据悉,英美法系中专门有执法圈套(entrapment)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也有严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执法者为了取证,诱惑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因为这是国家公权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自律权。
执法钓鱼的几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显露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有违法或犯罪的企图,且已经实施,但是尚未显露出来。
第二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勾引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第三种方式我们可称为“陷害式”。
------事情
最近,发生在河南省洛阳市八、九家医院计划生育门诊部一件非常令人蹊跷的事件。事情经过如下:2011年六月底,河南省洛阳市卫生局卫生监督中心分成三个专案调查组,分别对市属九个医院计划生育门诊部的相关医护人员进行单独调查取证,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采取了言语上引诱、恐吓;并拿出所谓的“录像、录音等,迫使当事的医护人员自己承认在给孕妇例检时,告知孕妇本人或家人所怀的男孩还是女孩。也就是所谓的“性别检查”,(国家卫生部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相关条例严禁计划生育部门和医院给胎儿进行性别检查,如违反规定将给医院和医护人员处罚和吊销医疗资格等)。该专案调查组在实施调查过程,给河南省洛阳市各个医院计划生育医护人员造成了很大恐慌和不安,所采取的办法也引起了很大非议。
-----背景
1,河南省洛阳市卫生局专案调查组所调查相关医院和相关医护人员,是依据湖南省某计生委对河南省洛阳市九家医院的举报,经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批示,由洛阳市卫生局具体督办的一个很普通行政案件,按理不会有什么问题,但在洛阳市卫生局专案调查工作人员取证过程中,对所调查对象声称“有人证、录像、录音,你不承认做胎儿性别检查也不行。。。。一定要严肃查处等。。。。。”;的确这种方法和调查手段在洛阳市广大医护人员中产生了很大的争议和公愤。
2,湖南省某计生委举报情况:湖南当地计生委发现在外地打工者所出生婴儿多数是男婴,就进行了暗访和调查,于是就故意安排了湖南当地一名孕妇并由该计生委工作人员扮成孕妇家人,带录音、录像器材到河南省洛阳市九家医院进行所谓“孕检”,在检查过程中使用各种手段,故意引诱医护人员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并偷着录音、录像,整理材料,投诉举报洛阳市各个医院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为外地孕妇进行胎儿性别检查等违规,使之达到被医疗管理门严肃查处目的。
3,非议焦点:
(1) 这是不是典型的故意“钓鱼式执法” 、“引诱违规?也就前面所提到的“第二种” ---“勾引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湖南方面有没有故意先行违法?所谓取证“证据”有何法律依据?湖南方面计划生育工作有没有缺失地方?
(2) 洛阳方面依据所谓“证据”能合法行政执法?在取证中有无“无罪”法则调查?最后结论怎么公平合法的下?是否用已违法的所谓“证据”去推断医护人员失职违规?洛阳方面计划生育工作有无缺失?
(3) 政府相关部门是不是在行政执法中认真学学相关政策法规?对该案件后发事态是不是有一个前瞻性判断?如何重新认识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源头问题不解决,只处理过程,那才是我国计划生育国策最大的悲哀。
最后两地人们关注着此事件后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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