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税务局 2011-07-08 18:43:31
“guest”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该药房应当为您开具发票。请您保存好购物小票作为凭证,我们会尽快将您所反映的事项转办至责任单位进行查处。如您还有需要补充的情况,请通过以下方式与我们取得联系:
传真:0379-63345130;
通信地址:洛阳市西工区行署路25号 洛阳市国家税务局;
邮编:471000;
电子邮箱:ly123661@163.com。
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guest”网友:
您好!针对您所反映的事项,我们转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已组织涧西国税局相关工作人员对所在辖区内医药零售企业进行逐一宣传到位,引导督促纳税人按规定开具发票,对发票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监督和整治,避免类似情况重复发生。
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