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国税局:是不是有使用医保卡刷卡买药,药店就可以不开发票的规定?如果没有请你们将有关规定张贴到各药店并向广大群众宣传让顾客进行监督,建议你们严管重罚,我们的举报才有用。几天前我们分别到南昌路“开心人大药房”和天津路与景华路交叉口东“好一生百家大药房”买药,均被告知用医保卡买药不开发票,并说这是全市统一的。我们因没有依据,只好走人。
回复部门:税务局 2011-06-22 17:52:32
“guest”网友:
您好!您于6月1日发布帖子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现已将该问题转办至相关部门,待有结果后及时向您反馈。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关心与监督!
“guest ”网友:
您好!接到您在6月1日反映的问题后,我局立即将该问题转至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办理,经与市医保中心进行沟通后,现答复如下:
参照《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文件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购买方使用医保卡刷卡买药,销售方应将发票开具给购买方。如商家以各种理由不予开具,您可以向我们进行反映。同时参照《河南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规程(试行)》规定,您需提供购物小票或收据等有效证据,以便我们迅速进行调查核实。
我们的联系方式如下:
纳税服务热线:12366-1
传真电话:0379-63345130
办公地址:西工区行署路25号(凯旋桥东)洛阳市国家税务局14楼纳税服务科
您可以通过上门、邮寄、传真、电话任何一种方式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尽快调查核实您所反映的情况。
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支持!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