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卫健委 2010-03-12 16:11:50
网友:
您好!
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卫妇发【1995】第10号文件精神:从1996年1月1日(边远地区3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口,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前出生的孩子不能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可由当地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信任!
洛阳市卫生局
二0一0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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