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日前在2010年1月21日的《洛阳晚报》A02版上看到“市政府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里面关于大病特殊门诊病人救助政策这点有些不太明白。
家中母亲是慢性肾衰竭,在第一人民医院做定期的血液透析。家中是农村的低保户,参加的有新农合还有低保的保险。
现在的情况是每月在医院的透析费用缴纳后,新农合直接给报销50%。但是剩下的50%费用还是自己承担。看了这个新闻报道后联系了中国人寿保险洛阳分公司,但是员工回答是暂时还没有接到上级的关于这块的通知。让自己咨询相关的部门来联系确定政策的问题。但是报纸上写的一些文字不太明白。
其中“病特殊门诊救助年封顶线为5000元
实施大病特殊门诊救助制度。凡参加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且符合大病特殊门诊救助条件的,可享受大病特殊门诊救助制度,起付线为0,年封顶线为5000元。
大病特殊门诊救助报销费用,与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住院医疗费用合计,每人每年不得超过2万元。”
这段是否是指:我们每月在医院的特殊门诊透析费用,新农合报销50%后,剩余的50%可以按照住院治疗的情况再去保险公司补充报销一部分?保险公司那没有相应的政策,我该去哪个部门去拿到相应的证明来向保险公司证实可以报销的事情?
回复部门:民政局 2010-03-08 10:05:45
guest网友您好!
农村低保对象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新农合规定的报销范围、限额内的费用后,剩余部分依据各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可分别按照乡级70%、县级65%、市级以上(含市级)60%的比例报销,每人每年封顶线为10000元,起付线为零。如果是申请重大疾病特殊门诊报销,在规定6种疾病范围内,经新农合报销后剩余部分可再按30%进行救助,起付线为零,年封顶线为5000元。大病特殊门诊救助报销费用与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住院医疗费用合计每人每年不得超过20000元。
以下几种情形,重大疾病特殊门诊不予报销救助:
1、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新农合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
2、非规定病种的治疗项目及药品;
3、在非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购买的药品;
4、处方、发票与病历记录不相符的药品及诊疗项目;
5、超过正常剂量的药品。
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报销救助业务现已委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代办,具体有关详细政策,您也可咨询当地民政局和市民政局,咨询电话639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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