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他人借钱,债务人因病去世后,债权人能否拿回自己借出去的钱?昨日,洛报融媒记者从涧西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例,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债务人的遗产继承人清偿其债务。
向他人借钱后,债务人因病去世
小梅(化名)是老王的侄女。两家人本来关系和睦,可因老王一场病却变了。
2017年10月,老王突发疾病住院。后来,他向小梅借钱治病。当年11月底,小梅向老王银行卡转账2万元,老王向小梅出具借条一份,写明借款事实,并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2018年6月,老王以还房贷为由,再次向小梅借款2万元,并向她出具借条一份,写明借款事实,承诺于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借款。
此后,老王一直未向小梅偿还借款。2020年10月,老王因病去世,留下一套房产,房产由老王的妻子张某、女儿小王继承。
小梅认为叔叔借她的钱,应由张某和小王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因双方协商未果,她将张某、小王起诉,要求两人偿还老王的借款4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判决债务人的遗产继承人清偿债务
庭审中,被告张某和小王辩称,她们没有向原告借款,也没有给原告出具借条。原告出示的两张借条均是老王在相关时间向她出具的。
被告张某回忆,2017年11月,她陪同老王在外地住院治疗期间,小梅并不在外地,老王不可能在此时向小梅出具借条,且借条上老王的签字明显与二被告庭审时提交的银行受理单上老王的签字不同。因此,原告提交的借条是虚假的,与客观事实不符,原告与老王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存在。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本案中,原告主张老王向其借款的事实,根据原告提交的老王向其出具借条、转账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具有高度盖然性,依法予以确认。所以老王应当对借款承担还款责任,但借款金额应以原告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准,共计39990元。
老王名下一套房产,系他与被告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老王对该房产享有50%的份额,张某、小王作为老王的法定继承人,未明确放弃对老王上述遗产份额的继承,应视为接受继承,故二被告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老王应清偿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小王在继承老王遗产的范围内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39990元。
继承遗产应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本案主审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审理时间为2021年民法典实施后,但该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审理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当时的法律规定。
“本案中,老王与原告小梅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其应对借款承担还款责任。”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自然人之间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可以视为借款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借款人随时可以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本案中,老王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原告向老王转账的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可以认定老王生前向原告小梅借款的事实,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法官说,被告张某、小王作为老王的法定继承人,在未明确放弃对老王遗产份额继承的情况下,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老王应清偿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洛报融媒·洛阳网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张金涛 白狄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