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以已故丈夫名义购买了丈夫生前所在单位的福利房,她去世后,4名子女因对她的遗嘱理解不同,就这处房产继承问题产生争议。日前,记者到西工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采访。
4名子女因房产继承起纠纷
我市一家企业职工梁某于20世纪70年代去世。2001年,梁某妻子范某以梁某的名义,购买了这家企业的福利房。
梁某和范某有4名子女,分别是长女梁某4、次女梁某3、长子梁某2、次子梁某1。范某2012年7月去世后,这处房产一直由次子梁某1实际占有使用。
多年后,梁某1等兄弟姐妹4人因房产继承问题发生诉讼,梁某1起诉称:2011年8月母亲范某写下遗嘱,明确范某由梁某1养老送终,本案争讼房屋归梁某1所有,3名被告梁某2、梁某3、梁某4均同意放弃房屋的所有权。梁某1多次要求3名被告配合办理过户,但3名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梁某1认为3名被告拒不配合过户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3名被告配合其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手续。
被告要求继承房产中属于父亲的份额
梁某2、梁某3、梁某4辩称,涉案房产是父亲梁某生前单位分给父亲的,现在还在父亲名下登记着,应是父母的共同财产。根据母亲的遗嘱,梁某1只能继承母亲的份额,不能继承父亲的份额。
3名被告称,父亲梁某去世后,梁某4将弟弟、妹妹扶养成家后,又一直照顾母亲范某。2011年,梁某4家中有事,梁某1提出照顾母亲,但是要继承房产,当时3名被告没有异议。梁某1照顾期间,范某4次住院都是3名被告在照顾,梁某1没有尽到赡养义务。3名被告要求继承房产中属于父亲的份额,以及房产被原告出租9年间产生收益的相应份额。
庭审中,梁某4辩称,母亲范某遗嘱是梁某1当年借3名被告大致同意由其赡养母亲可索要房产之机,精心制作的“遗嘱与协议共同体”,诱迫3名被告签字生效。母亲与3名被告共同生活长达23年,交由梁某1照顾不足一年就离世,房子所有权全部归梁某1所有有失公平。
夫妻关系终止后,一方使用另一方名义所购福利房视为个人财产
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存续期间始于结婚登记,终结于配偶一方或双方死亡或者办理离婚登记。在夫妻一方死亡后,夫妻关系因一方死亡而自然终止,另一方在购买福利房时,即使使用了已故配偶的工龄优惠补贴,因房产并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取得,故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个人财产。
本案中涉案房产购买时梁某已去世多年,虽登记产权人为梁某,但实际产权人应为范某。范某在购买涉案房产时享受梁某的工龄补贴,该工龄补贴可转化为具体的财产性权益,可通过折算购房款的形式予以确认属于梁某的遗产,但该财产性权益依附于涉案房产之上。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法官表示,本案中,梁某1及3名被告为梁某、范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梁某1持有范某生前所立遗嘱,该遗嘱中,范某明确表示涉案房产由梁某1一人继承;另一方面范某及原告、被告5人达成协议,3名被告表示放弃涉案房产,归梁某1享有。对于3名被告“涉案房产属于母亲的份额同意遗嘱继承,属于父亲的份额还应法定继承”的辩称,根据遗嘱中“其他兄妹3人都同意放弃此处房产,归梁某1享有”的协议内容,说明3名被告的意思表示不仅同意范某的遗嘱安排,且对整个房产放弃权利,包括依附于房产之上的梁某的遗产即工龄补贴。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涉案房产由梁某1一人继承,3名被告协助梁某1办理上述房产的过户手续。(洛报融媒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吴可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