绘图 雅琦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了犯罪记录封存,并发出我市法院系统首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为相关人员今后生活提供“重新来过”的机会。
记者采访得知,2018年6月,不满18周岁的张某、师某、梁某参与持械聚众斗殴,犯聚众斗殴罪,经一审、二审,最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1年6个月、1年4个月。
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考虑到张某、师某、梁某犯罪时均系未成年人,已被判处刑罚,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为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避免因过往的污点导致在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受到歧视,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向3名被告人(现已成年)告知了犯罪记录封存的权利义务,并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送达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和3名被告人,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今年5月30日,国家相关部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开始实施,这是我市法院系统发出的首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
《实施办法》意在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以及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为教育、挽救罪行较轻的失足未成年人,尽可能减小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无痕”回归社会的制度。
《实施办法》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被告人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生效后,应当将刑事裁判文书、《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及时送达被告人,并同时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收到上述文书后应当在3日内统筹相关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将涉案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整体封存。对于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在入伍、就业时免除犯罪记录的报告义务。
另外,《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
(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5年有期徒刑的。
(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5年有期徒刑的。
(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洛报融媒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韩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