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可是一旦闹到离婚的地步,以往的恩爱夫妻就很难有感情可言了,张丹和王强(均为化名)就是如此。
从2015年10月开始,已结婚10年的张丹和王强因为琐事常常发生争吵,感情越来越淡,最终在半年后协议离婚了。在离婚协议中,两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债务的承担进行了约定。其中,以王强名义按揭购买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归王强所有,贷款由王强负责偿还。一开始,王强还能每月按时偿还贷款,后来就开始“耍赖”,想方设法拖欠。
由于王强长期拖欠债务,银行方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丹和王强共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张丹认为,既然两人的离婚协议已明确约定房子归王强所有,那么贷款应该由王强偿还,自己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
这事儿到底该咋办?让我们听听律师的解答。
【释法】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楚克洋律师: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这种协议清偿的约定是一种内部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本案中,张丹和王强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并没有征得债权人即银行的同意,因此只在夫妻之间有效,所以夫妻共同债务不能因为离婚而免除。需要说明的是,在张丹承担还款责任后,可基于离婚协议的约定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王强主张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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