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洛阳网百姓呼声!

[登录][注册]   忘记密码?

百姓呼声,服务百姓,12345便民热线,走好全媒体时代群众路线

当前位置:首页>维权参考
  • 维权参考

新旧物业“交班”,业主得重复交物业费?

2017-08-29 09:22:02

  -案例

  老人常说,两口子过日子,脾气和性格相投很重要——这话儿没错。张国亮和郑梅结婚20年,大吵三六九,小吵天天有,主要原因是俩人个性都太强。最终,两人打算离婚。

  婚姻关系即将结束,关于房子的纷争却没结果。1997年6月两人结婚后,张国亮购买了位于原郊区某村的一处院落,随后夫妻双方在该院落修建砖木结构正房三间、东西屋各两间,但是房屋无产权证,院落无宅基地使用证。

  “这个院子是我自己掏钱买的,里面的房子基本上也是我自己出钱修建的,郑梅只出了很少一部分钱。”张国亮认为,他出钱又出力,这套房屋和整个院 落都应当归他所有。郑梅则认为,院落和房屋是两人结婚后取得的,应该为双方共有,所以她也有权分割。那么,这套院落和房屋怎么分才合理呢?

  -释法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卢树远律师:本案中有争议的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当归张国亮、郑梅双方共有,但由于该房屋没有产权证,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 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郑梅可以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主张上述部分房屋的使用权,待取得房屋完全产权后,再另行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上述房屋。(洛阳晚报记者 李岚)(文中案例涉及人物均为化名)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拨打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法律热线13653872178,或者到位于九都路与黄河路交叉口的星河国际16楼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 问题热榜
  • 其他人还在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