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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婚前贷款买房婚后与妻子共同还贷 离婚时房产如何分配?

2017-04-28 10:01:27

  案例

  熟悉刘伟的人都说,他有“超前意识”。2008年,还是“单身贵族”的刘伟就通过首付12万元、按揭贷款28万元的方式,在涧西区购买了一套总价40万元的住房。“将来结婚就不用为没房子发愁了!”刘伟曾笑着对朋友说。

  没过多久,刘伟经亲戚介绍认识了张丹,他们交往一段时间后彼此感觉良好,次年6月喜结连理。婚后,二人工资收入共同支配,提前还清了刘伟买房的贷款。“身无债务一身轻”,没有了负担的刘伟和张丹日子越过越好。

  谁承想,平静的日子被一场意外打破了。今年2月,刘伟在朋友聚会上认识了年轻姑娘小芳,发生了婚外情。张丹知道后愤怒不已,立刻向刘伟提出离婚,可是,二人在商量财产分割时发生了分歧。刘伟认为房子是自己婚前购买的,应该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张丹却认为,婚后自己和刘伟共同偿还了买房贷款,因此房屋应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那么,这套房屋应该如何处理呢?

  释法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左鑫律师:本案中,首先,刘伟在2008年也就是婚前通过按揭方式购买了房屋,可以认定他在婚前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这套房屋应为刘伟所有。

  其次,刘伟在购房时向银行按揭贷款28万元,由于这部分贷款系其婚前所贷,因此应当属于婚前个人债务。婚后刘伟、张丹共同偿还贷款,应视为二人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刘伟婚前的个人债务,那么在离婚时,刘伟应向张丹支付不低于共同偿还28万元贷款一半的补偿,具体的补偿数额以共同还贷时的银行对账单为准。

  最后,这套房屋还存在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增值部分属夫妻共有,原则上二人各占一半,所以刘伟还应付给张丹不低于一半的补偿。房屋分割前,二人可以对房屋价值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委托房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拨打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法律热线63332227或13903792839,或者到位于九都路与黄河路交叉口的星河国际19楼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文中案例所涉及人名均为化名)(洛阳晚报记者 李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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