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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一男子微信群内侮辱他人被行政拘留

2016-07-12 11:08:01

  侮辱他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在网络上侮辱他人也是违法行为。这不,市民黎某就因为在微信群发信息侮辱他人,被南昌路派出所依法行政拘留。

  黎某因琐事,与同事严女士产生矛盾。6月底的一天晚上,他饮酒后,在自己和严女士所在的微信群中,发送语言等信息,对严女士进行谩骂侮辱,造成极坏影响。

  受害人严女士报警后,南昌路派出所徐家营工作站民警经过调查取证,提取了黎某侮辱严女士的微信聊天截图。经询问,黎某对在微信群内发信息公然侮辱严女士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7月7日,南昌路派出所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做出了对违法嫌疑人黎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在网络上侮辱他人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因构成诽谤罪而被处以有期徒刑。”民警介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将被处以罚款或行政拘留;如果行为人故意捏造或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将涉嫌构成诽谤罪。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谢亮表示,2013年施行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行为方式,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谢亮说,《解释》规定,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谢亮说,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均属于情节严重,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洛阳日报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魏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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