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周日律师咨询室”举行了家庭纠纷和交通事故纠纷双主题活动,在两个小时内,两名相关专业的美女律师为十几名市民解答了疑问。我们将其中两个比较典型的问题进行整理,希望对同样有此困惑的您有所帮助。
【案例一】
再婚的一方去世,其房产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王先生的父亲于1996年和李某再婚,再婚前其在农村拥有3间房,再婚后没有对这3间房进行任何修建。王先生的父亲于去年去世,如今,李某认为自己与王先生的父亲已结婚多年,这3间房应是夫妻共同财产,拒绝了王先生所提出的分割该房产的要求。
【律师解答】
晚报律师帮帮团成员、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凌:
由于王先生的父亲在与李某再婚前就拥有这3间房,根据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无论李某已与王先生的父亲结婚多久,这3间房都是王先生父亲的婚前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王先生的父亲去世后,该房产转为其遗产,应由合法继承人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
【案例二】
借款合同中用经适房作抵押,且未办抵押登记,具备法律效力吗
今年3月,小陈的朋友向其借了20万元,双方签了为期1年的借款合同,并约定朋友将其所有的房屋用以此次借款的抵押。小陈想知道他和朋友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解答】 晚报律师帮帮团成员、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可可:
在小陈和其朋友所签的借款合同中注明,小陈的朋友用于抵押的房屋是经济适用房,且该房产在银行办理了贷款,贷款尚未还完。双方在这份借款合同中约定,若借款人到期未能按时偿还借款,会将抵押的房屋过户到小陈名下,双方还同意无须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由第三人作为见证人在合同上签字见证。
综合以上情况来看,合同中针对抵押部分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1.合同中约定的若借款人到期未能按时偿还借款,会将抵押的房屋过户到小陈名下,法律上称之为“流抵押”,是指在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契约,物权法明文禁止抵押当事人订立流质契约。
2.物权法规定,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用于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即不登记便不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提醒】
根据现行规定,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不得买卖、转让、办理抵押等。以按揭房屋为抵押进行二次贷款或借贷,除符合一定交易条件外,贷款金额或借款金额不得超出房屋剩余部分的价值,否则超出部分抵押无效。(记者 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