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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是“白用期”“霸道规定”属违法

2015-11-23 14:45:43

  近日,涧西区的武女士拨打晚报热线66778866反映,本月1日,她应聘到高新区的一家超市工作。招聘人员说,转正前有7天的试用期,其间没有工资。本以为自己认真工作就能顺利转正的武女士,却在第6天被无故辞退,且无工资。试用期内被无故辞退,用人单位是否该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工资?用人单位的规定在法律面前行得通吗?带着疑问,《洛阳晚报》记者随后进行了调查、走访。

  【遭遇】试用期内被辞退,没获得相应工资

  武女士今年42岁,是一名下岗职工,孩子读高中,家里需要花钱的地方很多。

  本月1日,她应聘到高新区周山路上的果臻多水果超市工作,这家超市是洛阳果臻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果臻多公司)在高新区的一家分店。面试时,招聘人员和武女士口头约定,7天的试用期内没有工资。转正后的基本工资为每月1700元,另外有每月200元的全勤奖和每天8元的餐饮补助。

  然而,6日下午,连续工作了6天的武女士突然被告知自己被辞退了。“为了顺利转正,我从不迟到早退,干活儿也很努力,真不知道我哪点做得不对。”武女士说,店方辩称她年龄有些大,但在面试时,该公司负责招聘的高经理曾看过她的身份证,当时并没说过她年龄大。

  “即便是无故辞退,公司是否也得付给我6天的工资?”武女士说,从6日被辞退至今,果臻多公司没给她合理的解释,也拒绝支付相应的工资。

  【质疑】试用期内为啥没工资?对方称是“公司规定”

  9日,武女士通过电话联系高经理讨说法,对方称,面试时已说明,7天试用期内无论是自己不干还是被辞退,都没有工资,如果武女士不满意,可以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12日,记者和武女士一起来到果臻多公司。

  高经理说,武女士曾在该公司工作过,但打卡记录为证,她并未工作6天。记者要求看打卡记录时,高经理没有提供。

  “辞退武女士的理由是什么?试用期内为什么没有工资?”面对记者的提问,高经理的回答是“公司规定”。

  见此情景,武女士愤懑地说,她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相关部门】“霸道规定”违法,已立案调查

  11日,武女士到高新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此事。

  “该公司不支付武女士的工资属违法行为,即使这条规定经劳动者本人同意,也不符合法律规定。”高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称,他们已受理武女士的投诉并立案,待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将按规定进入取证和执法程序。

  那么,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该支付劳动者工资呢?

  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楠说,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最低工资。

  西工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相关负责人说,现实中有公司在招聘时,会以公司规定为由制定诸如“试用期内无工资”等“霸道规定”,等劳动者试用期将满时将其解聘,以达到节约人力成本的目的。作为求职者,往往只能被动接受。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看似合理,实际上却是“霸道规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曹楠说,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且在试用期内违法辞退劳动者的,除按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含奖金、提成等)外,还应按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的赔偿金。

  【调查】避免被“霸道规定”欺负,求职者要机智应对

  “除了拿到应得的工资,我还希望大家能通过我的遭遇,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武女士说。

  其实,武女士在试用期内被无故辞退,只是当下许多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的类型之一。记者搜索本报热线平台发现,从今年1月至今,被用人单位无故辞退的投诉有近40条,其中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辞退的投诉占比不小。

  “试用期制度可使双方充分行使各自的用工自主权和择业自由权,但事实上,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人工成本、防止劳动合同长期化,会利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曹楠说。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醒,即便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也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注意保存工装、工号、工资发放凭证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以防权益受损;对于外来求职者和急于就业的人来说,千万不可偏听偏信,盲目签订一些名不副实的“劳动合同”,要在求职前了解行业性质和单位情况,一旦发生纠纷要及时咨询律师或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记者从西工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了解到,劳动者被无故辞退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试用员工

  劳动者试用期将满,用人单位因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将其辞退,并以双方起初协定试用期内无工资为由,不支付劳动者相应报酬,武女士就是较为典型的案例

  长期大量招聘员工,试用期将结束时找理由将其辞退

  2012年,有网友曾在本地某论坛发帖称,我市一家商品零售企业长期招聘新员工,并规定新员工均有三个月的试用期,其间工资为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转正之后才涨到每月2000多元。网友提到,大多数员工在即将转正时,被该企业以服务不到位等理由辞退,而不少员工的法律意识淡薄,只好吃哑巴亏

  为避免支付赔偿金,变相辞退

  用人单位打算裁员时,为避免支付或少支付赔偿金,就将员工调到工作环境较差或待遇较低的岗位,以此迫使员工主动辞职

  以能力欠缺等为由,故意延长员工试用期

  入职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了试用期,但在转正时被告知因某些原因试用期需延长,用人单位以此来节约人工成本

  5员工要求缴纳社保被辞退 (洛阳晚报见习记者 张庆旭 实习生 赵月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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