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孕妇遭遇车祸无奈选择剖宫产,婴儿出生三天后死亡能否获得赔偿?
市民刘女士:我在距预产期10天左右的时候,遭遇了一场车祸,伤及腹中胎儿,无奈,我最后只能选择进行剖宫产,可依然没能够挽救孩子的生命,他在出生三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我想为我的孩子讨一个说法,请问律师,已经死亡的婴儿能否获得赔偿?
晚报律师帮帮团成员、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淼:
根据民法通则第9条的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对于出生的认定,民法通则采用了独立呼吸说,认为应以胎儿能够独立呼吸之时为出生时间。
本案剖宫出生后的婴儿是活体,符合独立呼吸说,故应当认定刘女士的孩子为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刘女士作为婴儿的直系亲属,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肇事方及保险公司主张婴儿的死亡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