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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执行难当事人 可申请换法院

2014-07-25 10:06:03
昨日,记者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执行局目前已制定《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明确指出洛阳市两级法院将统一调配执行资源,申请人如果认为执行法院消极执行,可向洛阳中院提交申请,换法院执行。该《细则》将于8月开始实行。
据了解,此次《细则》是对7月17日发布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四统一’指的是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李烽表示,这主要体现在中院可根据辖区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统一调度、使用辖区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力量,适时开展集中执行、专项执行活动和重大案件的执行;将一些重点案件指定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统一执行,或指定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交叉执行;中院负责统一协调处理本辖区内法院与法院之间的执行争议案件,以及跨辖区的基层法院与公安、检察等机关之间的执行争议案件。
此外,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后,应将案件立案、执行进展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洛阳中院执行指挥中心将进行监控,确保案件信息录入率达到100%。
“根据《细则》,今后洛阳中院对于难执行的案件主要采取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和交叉执行的方式。”李烽告诉记者,申请人一旦发现执行人员不作为的情况,可向洛阳中院申请换法院执行。
洛阳市中院指定执行的六类案件
1.没有法定事由,执行法院在2个月内对查封、冻结的执行标的未予处置;
2.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案件6个月内未执结的;
3.申请人以执行法院存在地方保护、消极执行为由,请求指定其他法院执行,经查属实的;
4.被执行人系涉党政机关案件;
5.被执行人系涉所辖区重点企业案件;6.其他需要指定执行的案件。(大河报记者 计思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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