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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记者跑腿

为“私自离职”作担保的人找不到了,能起诉他吗?

2014-03-18 17:11:04
王先生是一家劳务输出中介公司的负责人,他们公司和应届大学毕业生陈某签订了赴国外工作的劳务协议书,付某作为陈某的担保人与该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合同中约定,陈某在国外工作期间,若私自离职或合同期满后不按时回国,都视为违约,担保人付某要向该公司支付担保违约金10万元。
此后不久,陈某如约出国务工,但3个月后,公司从境外获悉,他已无故离职,这时也联系不到付某了。王先生听人说,像这种劳务纠纷法院是不予受理的,是这样吗?
【律师解答】
晚报律师帮帮团成员,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毛鹃:
依据担保法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可依法设定担保。本案中,付某作为担保人,担保的是陈某私自离职或合同期满后不按时回国。律师个人认为,“私自离职”和“不按时回国”在法律上指的是人身行为,不是“债权行为”,故不适用担保法。所以,该合同中付某应承担的担保责任通过法律途径无法实现。
律师提醒:
在类似合同中,应尽量以债权或损失作为担保标的,如以私自离职视为“造成损失多少元”,然后再在造成经济损失的基础上设定担保,这样就更有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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