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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发放政策详解
来源:洛阳日报 2013-01-21 12:13:20
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洛阳市城镇居民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政策啦!日前,市人口计生委制定了《关于〈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此项政策做了详解。
一、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对象的确认条件
1.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对象本人为洛阳市辖区城镇居民;
(2)符合政策生育,且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3)未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或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当年度年满60周岁。
2. 离异、丧偶、再婚对象按以下规定执行:
(1)离异或丧偶的,以本人生育子女数计算(曾经违法生育的离异或丧偶对象,暂不纳入)。
(2)再婚夫妻,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以本人生育情况分别认定。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纳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
(1)曾同时存活三个及以上子女(符合政策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除外)。
(2)本人和配偶均未生育。
(3)终生未婚。
(4)在确认前已经死亡。
(5)存在溺杀、遗弃子女行为。
二、申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需提供的资料
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配偶的死亡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的死亡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 单位职工,提供工作单位加盖公章的婚育状况证明。
2. 离退休人员,提供离退休单位加盖公章的婚育状况证明。离退休单位不存在的,由户籍所在地办事处(乡、镇)出具婚育状况证明。其中离退休后由外地迁入的,提供迁出地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3. 女方49周岁以后由外地迁入的无业居民,提供迁出地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夫妻双方均系初婚,配偶有工作单位且相关证明材料齐全的,另一方可不再提供婚育状况证明。
4. 再婚夫妻,由于再婚而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失效且不能重新领取的,可不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对象的确认程序
1. 每年1月15日前,个人申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实行自愿申报的原则,符合确认条件的对象向本人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申报表,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由于今年是我市实行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的第一年,为便于群众申报,今年的个人申报时间从1月20日开始到3月10日截止,其他确认程序顺延。从2014年开始,新增对象个人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5日。
2. 每年2月15日前,居委会(社区)初审公示。居委会(社区)对本年度申请对象和上年度享受对象要逐户上门核实情况。符合条件的,张榜公示5天以上。已经被确认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对象的城镇居民,要于每年2月15日前到居委会(社区)进行年度审核。
3. 每年3月15日前,办事处(乡、镇)审核公示。由办事处(乡、镇)计生办组成评审组,逐人逐户核实情况。符合条件的所有对象,在对象户籍所在地张榜公示5天以上。
4. 每年3月31日前,县级确认公示。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办事处(乡、镇)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入户核查;拟确认的对象名单,在对象户籍所在地张榜公示5天以上。
四、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对象的资金发放
1.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于每年9月底前一次性存折发放。
2. 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的,由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收回已经发放的补贴。
(安民 卢云 站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