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便民提示
洛阳市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2013-01-18 10:52:17
随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我市现行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也将相应上调。昨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1月1日起,我市施行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月992元。
据介绍,今年1月1日起,我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市区(含吉利区)、偃师市、新安县、栾川县等一类行政区域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40元,伊川县、孟津县、宜阳县、洛宁县、嵩县、汝阳县等二类行政区域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失业保险金按照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去年开始,我市失业保险实现市级统筹,即失业保险制度、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基金管理和使用、保险金发放标准、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等全市统一。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市级统筹的省辖市(含市区及所属县市)统一执行本市市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这也意味着这次失业金调整后,全市各县(市)、区都将是一个标准,即每月992元,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亦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发放。(记者 连漪 特约记者 李帆)
相关链接
失业保险金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据悉,我市上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是2011年10月,当时确定的标准为市区(含吉利区)、新安县、栾川县、偃师市执行每月864元标准,伊川县、孟津县、宜阳县、洛宁县、嵩县、汝阳县执行每月760元标准。
此外,对按照有关规定补发、一次性领取、跨统筹地区转入转出、再次失业时合并计算的,上次转入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人员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分段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每满1年增领1个半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领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