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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宜阳县公安局拒不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

    宜阳县公安局拒不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

    拒不依法履行职责

    公安民警执法过程中涉嫌渎职

    2024年1月5日,我因宜阳县公安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向宜阳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4年1月11日,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经复议机关宜阳县人民政府审理查明:复议机关认为2023年11月9日14时31分和2023年11月16日8时29分,我及我家人两次报警的现场情形已发生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宜阳县公安局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有权利和职责对违法行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宜阳县公安机在行政复议中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其对我及我家人这两次报警处理结果的合法性、适当性。并且其提出书面答复和相关材料的期限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2024年4月2日,复议机关宜阳县人民政府作出宜政复决字【2024】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宜阳县公安局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对申请人翟幸俊2023年11月9日14时31分第二次报警和翟幸高2023年11月16日8时29分第三次报警在法定期限内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根据2020年8月6日公安部令第160号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的规定,宜阳县公安局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可至今已过去了一个多月了,我及我家人也没有收到受案回执。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根据2020年8月6日公安部令第160号第三次修正)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和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三款“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规定,我及我家人的报警案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安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结。可现在宜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已经超过了三十二日,我及我家人也没有收到宜阳县公安局送达的处罚决定,致使我的合法权益一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宜阳县人民政府复议机关已经认为我们上述两次报警的现场情形已发生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执法主体的宜阳县公安局难道不知晓相关的法律规定吗?但是宜阳县公安局公安民警在出警和处警时,为什么没有依法作出处理,公安民警在出警和处警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渎职行为?

    网友1460228 2024-05-08 评论0 浏览679 编号 20240508183252355 [宜阳县]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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