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朋友于2024年3月25日到老诚王胖子烧烤涮牛肚黄河路店消费,到店就餐发现1.强制点收费餐具,与店家反复确认店家告知不提供免费餐具。 之后我们所点的2.套餐里的手工面私自换成龙须面商家未告知涉嫌欺诈消费者3.与商家沟通无果后录视频取证,商家抢夺我的手机(以上内容均有视频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消费者因此受到其他损失的,经营者还应当赔偿其损失。
第五十六条:提到如果因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问题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如果饭店提供的餐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消费者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并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要求监管部门依据以上法律对商家进行相应的处罚 并让商家做出书面道歉并且依据以上法律进行赔偿
回复部门:涧西区 2024-03-29 15:31:13
尊敬的网友:
您好!经了解,商家抢夺诉求人手机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职责,如涉及侵犯个人权利建议向公安部门反映处理,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拒绝参加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终止调解。
涧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