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交警】您的小型汽车豫C7276Y于2024年3月10日14时57分在洛浦路洛浦东路翔梧路至西关一路未按规定停放已被记录,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请立即驶离,未驶离的,将依法拖移,谢谢配合!
我收到短信后立马驶离,(注,本人当时停靠路边,是上卫生间)前后不到3分钟。出来后看到交警同志,也告知原因。当时给我的回复,是不处罚。竟然今天收到了处罚短信。我要投诉。
回复部门:洛宁县 2024-03-15 10:41:50
网友您好:
诉求人如对交警执法存在异议,可在工作日期间向交警大队法制室(66283668)提出异议。
洛宁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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