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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汉宫路18号院木材公司家属院6号楼2单元一楼楼道灯不修理

    之前已经通知过物业了,物业不作为不修楼道里的灯。触犯民法典哪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义务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楼道内的灯属于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有部分,物业服务人应当负责其维修和养护。

    具体到您的情况,物业服务人不修理楼道灯可能违反了以下条款:

    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网友1467317 2024-03-02 评论0 浏览303 编号 20240302181748667 [西工区]已回复 发帖人评价 : 满意

回复部门:西工区 2024-03-08 17:40:27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我办已收悉。经核查,接到诉求后,社区第一时间找到物业了解情况,并实地查看问题。经协调,物业在这两天将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维修,我办将持续跟进事件进展,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西工区邙岭路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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