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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纱厂北路26号院物业在小区以占山头收保护费的形式管理车位

    一、事件描述:

    ①本人1月6日在小区(纱厂北路26号院)停车的地方没有规划为车位,是在小区的公共区域,遭到保安驱逐,物业和保安严重侵害本人作为业主的合法权益。当天小区保安报警,事件有报警和警察出警记录证明、小区监控录像、以及本人保存有当天的录音照片证据。

    ②之前保安屡次因为我开车要求进入小区和我发生冲突,对我的人格进行侮辱,我对物业进行投诉,物业置之不理没有给予公正说法,保安非但不跟我道歉,还跟我示威说只要他在这一天我就别想开车进来,还打电话大早上叫警察把我赶出去,我遇到这种无理和非法的待遇,我真是委屈啊,无处申冤反而被恶人先告状了。

    二、本人的举证

    ①小区门口的“车辆管理规定及收费标准”中显示长期停车的车主,须与物业部门签订停放协议,且缴纳的费用为秩序服务费。(本人要求与业主签订协议,物业皆以小区车位均被出租为由,拒绝我的合理缴费要求,在物业张贴的公告中,没有显示任何车位出租的字样和说明,以及该物业甚至可能在涉嫌违法向外出租车位,小区的地面停车位在民法典物业法中有明确叙述,该部分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区域,物业违法将公共区域出租进行获利,请求有关部门进行追责处理);②小区每天有大量的空车位和闲置车位,本人每次要求在小区停放时均有此种情况,有关部门可以与我前往小区进行核实;③小区保安被物业要求不让没有车位的业主开车进入小区,此行为更是违法,物业是服务小区的,而没有管理权,同时也没有对小区公共区域的所有权,物业和保安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和不合情理的!④本人提前一年向物业要求申请缴纳车位服务费,物业对我提前甚久的申请全部不予兑现。

    三、本人的诉求

    ①请求有关部门责令物业对我的侵权行为进行正式公开道歉,如果保安行为属于个人行为,那就让保安个人对我进行公开道歉,且物业要对涉事保安进行追责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②请求有关部门责令物业按照承诺在限期内归还本人在本小区合法范围内停车的权利,停止一系列相关侵权行为。

    四、事实进一步补充说明

    小区停车位按物业的说法是有人交租续租,物业对交租续租的人员是否均为小区业主的事项不予公开,按照法律规定,业主优先享有对小区停车位的停车权利,但是每天大量的停车位和空余车位表明,这些占着茅坑不拉屎,对公共资源造成严重浪费的现象,物业没有出面制止和有所举措,让真正需要车位的小区业主无限期的排队,同时对小区车位情况和排队情况均不予公示,此部分是否涉嫌违规和违法操作,请有关部门做出调查和处理。

    这些停车位不是物业的车位,也不是某个人交费了就是他的车位,这是公共区域,他们并没有这个区域的所有权!

    物业对车位的管理和划分,以及对车位的出租行为,是否获得有关部门的审批通过,是否具备该项资质,请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物业公司是来帮助管理和服务小区以及业主的,而不是来占山头收保护费的,现在是法治社会,请求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追责处理。

    五、法律支撑

    《民法典》中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在业主停车需要没有满足的情况下,物业非法将车位出租给非小区业主,有录音证据,某开发商在此无车辆停放占用车位)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关于“公共区域”的描述: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网友1460172 2024-01-12 评论11 浏览1166 编号 20240112091451897 [西工区]已回复 发帖人评价 : 不满意

回复部门:西工区 2024-01-18 17:43:20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我办已收悉。经了解,诉求人因自己车辆不能进入小区停车引发矛盾。因白马小区属老旧小区,院内车位不足,停车位需要居民申请并排队等车位,物业人员已多次和诉求人进行沟通,诉求人不认可。期间居民进行多次报警,并向税务、消防等部门进行投诉,物业、警察、消防、税务和社区都到小区实地查看并和居民沟通,物业已将该院停车的业主资料和排队等车位的资料均已交警察进行核实,同时物业一直在积极协调纱厂西路40号院的车位给诉求人,社区会持续关注该问题。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西工区金谷园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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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交流] 最新 最热

  • 现在好多小区陆续都开始了,物业强制收取业主地面公摊面积的公用车位费,在洛阳越来越好的发展中,看到那么多对外地游客友好政策的洛阳,也希望有关政府管理一下物业,不要让本地老百姓回家都成问题

    11+1 +1 1

    • 您的说法很公正,现在这种恶霸型的物业,真的需要好好政治,已经成为社会的毒瘤了,影响市容市貌,政府再不管管,老百姓只会越来越受伤

    回复评论

  • 物业收费的时候最积极,物业管理一塌糊涂,简直是不把业主当回事

    8+1 +1 回复

  • 及其恶劣的物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5+1 +1 回复

  • 物业这种行为有点涉黑吧,这可是刑法里的啊

    4+1 +1 1

    • 是的,感谢网友支持

    回复评论

  • 人善被人欺,把杆撞开

    4+1 +1 回复

  • 物业是只手遮天吗???严查!严惩!

    4+1 +1 回复

  • 这保安跟物业都这么猖狂了吗?随意对业主进行人格侮辱,没人能管物业公司了吗?

    4+1 +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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