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案人员故意隐瞒事实
1:隐瞒了行人违法进入机动车道,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或全部)原因。
2:故意将机动车道(双向四车道),含糊其辞的说成了“路”
故意的将有过错人的责任,转嫁给了无过错的人,这怎么会不让人生疑呢?
二、捏造事实、违法办案
1:在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的情况下以“观察不周,措施不当”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
“观察不周”的解释是:在视线良好的情况下,因行为人的疏忽大意。
请问,晚上9点多一片漆黑,是视线良好吗?
2:“肇事逃逸,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退一万步来说,即便是肇事逃逸,这个也不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
“肇事逃逸”故名字义是事故发生之后的逃跑行为。
将肇事逃逸认定为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就是将后面发生的事情认定为已经发过的事情的原因,这样的认定违背了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这样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吗?这不是在睁着眼睛说瞎话,这是又是什么?
3:根据《道路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案人是范红武,范红武就必须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或盖章。但【2019】伊公交认字169号事故认定书上确是另外两个人的名字。
请问《道路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伊川县交警大队什么时间把它改了?还是该条到了伊川县就变成一纸空文?
综上,请领导们逐条、对号入座的给我一个明确的解释!
回复部门:伊川县 2023-09-17 00:29:36
网友您好:.办理案件的有关情况。2019年05月11日晚上21时左右,我局110指挥中心指示;伊川县豫港大道二电厂门口西路段一个小孩躺在路上,疑似被车辆碰撞,接警后伊川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科处警人员即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看到一个人躺在路上(已死亡),现场留有肇事车辆碎片,肇事车辆逃逸。处警人员即向大队领导汇报事故情况,勘察完现场后随即展开调查工作,经过大量工作锁定肇事车辆为豫D560P3号小型普通客车,经过与该车行驶轨迹比对又和豫D560P3号车车主联系确定肇事驾驶员为刘爱轻,后上网通缉刘爱轻。 2.案件办理结果。事故发生后,刘爱轻没有停车保护现场、救助伤者、拨打报警电话,而是驾车逃逸。事后毁灭证据,伪造现场。刘爱轻归案后于2019年11月19日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按指纹。2020年1月2日刘爱轻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死者程春芳11万元,另赔付程春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家属精神抚慰金9万元。犯罪嫌疑人刘爱轻已认罪认罚,2020年01月15日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9)豫0329刑初586号判决结果:被告人刘爱轻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伊川县公安局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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