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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老城古都天玺的回迁安置户房子保全危险了

    尊敬的各相关领导:

    我们是古都天玺小区的回迁安置户,有的是从西关办事处片区拆迁过来的,有的是从南关办事处片区拆迁过来的,有的从洛邑那边过来的。拆迁时,我们交了旧房,交了房产证等证件,补了差价款,等于说是现金全款一样买了天玺的房子。但由于涉及拆迁,我们手中只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今年初,政府在延期两年后(时间不等,最长约两年),终于拿到了房屋钥匙,让我们结束在外租房的动荡生活。

    然而,八月二十二日与九月五日,我们收到了老城区两张通知书,我们其中有四户房子被贴封条了,原因是地产方洛阳海晨置业将我们这一百多户房子都抵押给了中原银行(海晨公司马梓轩老总在八月二十五日有浦东社区王书记参加的答疑会上亲口说的),而且马总说他目前无力解决这个问题。

    这样一来,我们这一百多户人心惶惶,请政府出面督促解决,不能让我们的房子没了,从而失去对政府的信任。

    由于目前房产证办结确实不现实,我们的初步诉救是:1.海晨公司先与我们补签购房合同,并完成网签;2.由于我们不差房款,海晨公司应先将房屋发票开给我们。

    以上,敬请体察我们这动荡不安的心。特别是家有老人者,不要让他们天天血压升高,肝郁气结心情不舒畅。

    网友106238 2023-09-08 评论3 浏览1253 编号 20230908140715127 [老城区]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老城区 2023-09-12 15:21:42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转交古都集团进行办理。经了解,关于古都天玺小区回迁安置房相关问题,目前海晨公司正在积极对接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安置房相关事宜,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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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交流] 最新 最热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与其他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冲突时,应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予以特殊保护,即对被拆迁人享有的补偿安置房屋的权益赋予了对抗第三人物权的优先权。

    9+1 +1 回复

  • 可以参考一下红东方此类情况解决方法。一定要捍卫自己的权力。你不是老城区政府给的安置房置换钥匙吗?让他们找老城区政府。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

    8+1 +1 回复

  • 异议人不服本院对涉案房产的查封,提起执行异议。异议人W某某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以证明其主张:1、本人购房协议一份。2、2014年4月24日购房首付定金收据一份,金额十万元整。3、后分批付款收据四份,2016年8月15日交付房款现金收据55000元和130091元整,共计180091元整,收据两张;2017年4月17日交付83055元整,票据一张;2021年6月7日交付97969元整,票据一张,共计房款466115元整已全部交清。4、物业收据一份,2021年6月7日交了物业费一千零七十二元整,北辰公司就给我们钥匙跟门禁卡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W某某在本院对案涉房产查封之前与被执行人签订案涉房产的认购协议并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产,且支付全部购房款,案涉房产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并非因案外人W某某自身原因引起,其所提异议符合《最高人民注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保护条件,其所提执行异议成立,本院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抗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中止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洛阳市老城区产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参考一下。 最主要还是找安置协议签订主管单位政府:老城区政府。让他们务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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