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骑电动车发生事故,报警后交警四大队不按照事实出具处罚决定书,不按照事实随意认定逃逸,本人报的警,怎么会是逃逸。处理结果罔顾事实!严重影响洛阳公安部门在老百姓心中的的权威性,直接影响洛阳市的城市形象!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23-08-15 16:15:40
网友您好!2023年7月29日23时42分许,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分控中心接报警称:两电动车剐蹭,不需要120.交警四大队事故中队值班民警接警现场处置,经调查 2023年07月29日23时42分许,毛某驾驶无号牌雅迪牌电动二轮车沿瀍涧大道南侧辅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瀍涧大道723号门前处时,遇吕某驾驶洛阳0198817号青桔共享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处,由于毛某驾驶未依法登记的电动二轮车上道路逆向行驶,致使洛阳0198817号青桔共享电动自行车车身右侧及吕某肢体与无号牌雅迪牌电动二轮车左侧发生接触,造成吕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毛某驾车向西离开现场,被吕某拦截。2032年8月10日,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事故中队作出第410302120300002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毛某驶未依法登记的电动二轮车上道路逆向行驶且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应负该起事故全责任任;吕某不负该起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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