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06-13 16:00:28
网友你好:
根据﹝洛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和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劳社医疗〔2009〕2号)〕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以及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15号令《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参加生育保险1年以上不满3年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在24个月未就业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加生育保险3年以上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失业人员发放失业金期间生育报销需提交的资料:1、居民生育登记服务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2、住院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原始发票、住院费用总清单、出院证或诊断证明(均需加盖医院印章);
3、结婚证明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5、同时携带本人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失业证明材料。
失业人员在发放失业金期间生育的,申领生育医疗费的最高支付限额结算标准为:正常分娩1150元/例(生育医疗费800元+产前检查费350元) ,异常分娩(难产)1350元/例 (生育医疗费1000元+产前检查费350元),剖宫产(有剖宫产手术指征的)2150元/例(生育医疗费1800元+产前检查费350元)。无生育津贴。
办理地点:洛阳市民之家(开元大道与永泰街交叉口)2楼大厅B区服务窗口,咨询窗口:C17号。
感谢对洛阳社保关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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