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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垃圾处理费的交纳问题

    你好 我和家人在涧西区居住。我们全家已于11月下旬离开洛阳。11月前的水费已缴纳。我家11月产生水费12月已离开洛阳不产生水费了,由于贵单位是两月收一次水费和垃圾处理费(单月收取),这样就会多收一个月的垃圾处理费5元,请求能够减收一个月的垃圾处理费。请妥善处理,谢谢!

    回复部门:城市监管局 2017-11-28 17:07:48

    网友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受理,根据《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城市公共管网供水居民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利用水费收缴系统,在收取水费的同时一并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的居民户,按照现行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在缴纳水费的同时按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我市自来水抄表和缴费周期为2个月,因此无法判定诉求人使用的水量是哪个月的。按照《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只要在一个自来水抄表档期(连续两个月)自来水表读数为1立方米以上的,均视为有人居住。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问题的关心与支持!

    我反映问题给洛阳北控水务集团,回复单位怎么是城市监察局?难道我的垃圾处理费不是洛阳北控水务集团收的吗?

    我已告知贵单位我已离洛,12月份已不会产生水费了,用没用水贵单位抄表员一看便知道,怎么无法判定诉求人使用的水量是哪个月的?贵单位抄表员不能特事特办去看一下吗?细化管理人性化服务应该是贵单位理想与追求!我没有用水却要缴纳垃圾处理费用,既不合理也不公平。也是贵单位人性化管理缺失的体现,强烈要求贵单位公平公正处理此问题,谢谢!

    回复部门:水务集团 2017-12-04 09:08:27

    客户您好:

    按照《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洛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6】21号)精神,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市城市区自来水管网供水居民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洛阳市城市监察管理局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中心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利用水费收缴系统,在收取水费的同时一并收取。其中,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按照现行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在缴纳水费的同时按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在一个抄表档期(连续两个月)水表显示用水量在1立方米以上的,均视为有人居住。也就是说,我公司只负责按照收费平台录入的数据代为收费,如客户确实存在家中无人居住的情况,应由收费主体(洛阳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中心)负责进一步核实。具体情况请您在工作日与洛阳市征收管理中心联系进一步咨询,联系电话69997569。

    请回答我的垃圾处理费不是洛阳北控水务集团收的吗?是的话贵单位是否应该对此费用负责任?如果我拒交此费用是否影响我的正常用水呢?请明确回答!

    贵单位作为服务型企业应该以人为本细化管理和服务,对于客户提出的问题积极的协调和解决,而不是推诿踢皮球,这不是负责任的企业应该有的态度和行为。对于贵方的回复我表示很不满意,希望得到进一步的协调和处理,谢谢!

    AAAAAAA 2017-12-04 评论0 浏览3526 编号 20171204230845117 [水务集团]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水务集团 2017-12-05 10:18:07

客户您好:
        按照《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洛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6】21号)精神,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市城市区自来水管网供水居民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洛阳市城市监察管理局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中心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利用水费收缴系统,在收取水费的同时一并收取。也就是说,我公司只负责按照收费平台录入的数据代为收费,如客户确实存在家中无人居住的情况,应由收费主体(洛阳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中心)负责进一步核实。
        再次关注到您反映的问题后我们立即安排人员对您家的水表进行查看,记录用水水量。考虑到您家暂时无人居住的情况,为了避免冬季天气寒冷管道上冻,我们已经将您的水表阀门关闭,待您回到家中后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为您恢复供水。由于您家为单月抄表,下次抄表是在2018年1月上旬,目前,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中心尚未向我公司传递这部分客户的垃圾费金额,我们已将您的情况记录在案,待生成水费后,我们将尽快联系征管中心,为您核实垃圾费,请您不要提前缴费,等待通知。
        如您今后在用水方面有任何其他疑问,请直接拨打供水服务热线9610001,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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