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去市公证处,办理父母的房产继承的公证。公证处居然要求当事人提供父亲的父母,母亲的父母的死亡证明。父母九十多岁去世,那么父母的父母,少说也在120多岁以上啊。他们的单位早不存在了,居住的村子也早拆迁了!这些证明别说当事人开不来,如果事情放在你们公证处工作人员的身上,你们能开来上述证明吗?这些证明不是奇葩证明又是什么呢?这些根本无法开来的证明,难道不能通过让当事人签署诚信保证书或者声明书的方式来解决吗?
回复部门:司法局 2017-05-09 10:04:59
网友:
您好,欢迎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注。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转交相关业务科室进行办理。
市司法局
2017.5.9
网友:
您好,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注。
市公证处于5月9日下午三点与您进行了联系,经了解您办理的是房产继承公证。根据《继承法》、《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您提供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来确定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情况。结合您的家庭情况给您提供了一些建议,因家庭事实情况时间久远,无法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可咨询采取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市司法局
2017.5.10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