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4日,我弟韩振裕因与省庄村的人(敬老院院民)在邙岭敬老院发生冲突,被他用棍子打伤头部,案件由偃师市公安局邙岭派出所处理。
2017年3月15日13时许,派出所干警打来电话,告知说:需要对韩振裕的伤情进行鉴定,需要我家人带领韩振裕进行配合。没有提出鉴定费一事。
我联想起了2017年1月发生的事情:
因为我弟韩振裕被兰文祥打伤,2017年1月10日,邙岭派出所让我父亲陪同我前去对韩振裕进行伤情鉴定时,鉴定机构提出要收取700元鉴定费,邙岭派出所却要我父亲交出700元鉴定费,因我父亲认为,如果交了700元鉴定费等项来维权,感到得不偿失,不得不按照派出所的意思放弃了伤情鉴定,导致伤情鉴定半途而废。我们认为,偃师市公安局违规操作,为受害方平添了烦恼,已经向洛阳市公安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目前正在处理之中。
我在电话中告知:如果还让受害方缴纳鉴定费,我们认为不妥,我们受害方不愿意为公安局的不履行法定义务行为买单,我们去人协助可以,但是再要让我们交鉴定费,也是徒劳往返的白跑,劳民伤财,没有任何意义。那边说是整个偃师市公安局都是这种状况,一个民警、一个派出所也解决不了这个问题。我说:那就请上级公安机关解决吧。以致鉴定仍然处于停滞状态。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4条明确规定: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
对于偃师市公安局长期以来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4条明确规定的行为,有谁出面解决?到何时才能真正解决?请给与明确回答。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17-03-17 08:21:15
尊敬的网友:您好!2017年3月14日下午,底某对韩某实施殴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偃师市局于3月15日对底某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800元。目前正在协调对韩某进行伤情鉴定,若鉴定结果为轻伤,将依法追究底某刑事责任。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