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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关于70岁以上失地农民养老专项资金的问题

    我们是宜阳县香鹿山镇段村70岁以上的农民。我们承包的土地,已被征用完,失去赖以生存土地的我们,生活十分困难。

    国家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非常重视,曾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洛阳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办发{2006}29号和豫劳社{2008}19号等文件的精神,出台了“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洛政{2010}136号文”宜阳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宜阳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实施办法”的宜政办{2011}47号文,按该文规定,我们应该按月领取到不低于城镇居民低保标准的养老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的组成:(1)社会养老基金(2)征地社会保障补贴征地社会保障补贴是征地时按规定预存的资金(我县为7000/亩)此款全县统筹,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县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作其他投资。此款不到位,征地不审批。可我们只享受到了养老基金(80/月)。征地社会保障补贴,从未得到(目前我县应为410元-80元=350/月)。

    为生存,为维权。从2013年9月,我们开始找宜阳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求落实文件精神,解决我们的问题,未获任何效果与具体回音。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后,他们对我们仍是置之不理。

    2014年,河南省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豫政办{2014}139号文件出台后,他们的态度如故。为此我们曾诉求于市府网上,信访市委宜阳县巡查组及省有关部门,上访到北京,但转县后,他们对我们从不理睬,而把事情转到与此事豪不相干的镇政府。无奈,最后2015年我们诉求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法院判决后,至今时限已过,他们也不执行。我们长期奔波已精疲力竭,穷途末路。

    国办发{2006}29号文件指出,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问责制。劳社部{2007}14号文件也指出: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们说了不是白说,要把文件上写的内容一一落到实处。不知宜政办{2011}47号文是否还应该执行,同时这追责问责者是谁,又在何方。

    这真是上下两重天,上面清空万里,阳光普照,下面雾霾弥漫,万物不清,老天爷呀老天爷,你在何方,能否下凡驱赶雾霾,使大地获得阳光

    宜阳县香鹿山镇段村

    楚花明76岁 董桂花81岁 刘新川79岁 宋雪玲78岁

    梦中的国度 2017-02-20 评论0 浏览3422 编号 20170220092321661 [宜阳县]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宜阳县 2017-02-21 09:10:12

网友您好:
    该诉求属涉法涉诉类,根据《110联动工作暂行规则》规定,此类诉求我办不予受理,请仍按原渠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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