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税务局 2017-02-17 14:46:30
网友:您好!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房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2014〕64号)文件规定:交易双方为父母与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关系的,这类交易可以按照实际交易价格据实申报。根据现行税收政策,房产交易涉及以下税费:
房屋卖方:1.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2. 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规定,直系亲属间符合政策的房产赠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9]78号文件规定对于下列情形的赠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按照7%、3%、2%的税率征收。4.土地增值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房屋买方:1.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2.印花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具体涉税办理事宜您可以咨询12366—2纳税服务热线或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手房交易窗口。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