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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致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第五封·公开信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第五封•公开信

    人民法院是实现社会正义,稳定民生的最后一道屏障。

    法学箴言中有一句话特别出名: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在法律所有程序中,正义来得是否及时,很大程度决定于作为最后一步的执行。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437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民事诉讼欺诈案。上诉人陈刚、耿娥珠的言行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寻求公平公正,而是拿着公权在玩弄欺骗,玩弄狡诈,玩弄拖延时间。其核心目的是:给买房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买房人在经历了上诉人所施展的狡诈抵赖、制造陷阱,设置障碍,拖延诉讼时间的今天,案情事实真相终于又一次大白于天下!然而,现实中上诉人以“孬、歪、赖”的方式,以“狡兔三窟”的诉讼行为方法上诉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践证明:买房人在经历了审理难、审判难,转而成为今天再次遭遇“执行难”。因此,受害人通过多种渠道,并以公开信的方式,将其所作所为彻底揭露。

    一、在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437号案件依法公判后的今天,上诉人以其特有的狡诈才能,施展无理诡辩的纠缠方法将案件上诉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1•无理诡辩、胡搅蛮缠、胡作非为。在纠缠诉讼方面上诉人又一次提到做笔迹签定,为其长期违法侵占房屋,拖延诉讼时间,制造“执行难”创造条件。上诉人的核心目的是:给买房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拖延依法执行终审判决的结果!

    实践证明:人民法院的公权成为其达到狡诈目的的手段。

    2•笔迹签定成为其欣赏其个人书法艺术作品签定的表演。成为其幕后导演玩弄倚老卖老、自欺欺人,实现其自身价值的邪恶手段,以实现其不当得利的开心工具。用两种以上手段书写自己的签名就已经是不证自明的事实证据。应用其熟悉法律程序,熟悉法律法规空子,施展多种手段,设置陷阱,制造障碍,拖延依法公判进程,拖延依法执行进度。为达到其长期违法侵占房屋目的,创造条件。

    实践证明:其已经是干尽了坏事,做尽了一系列的破坏性活动。<现实证据>

    3•在上诉人的内心世界里,充满了对正义的特殊理解是:用尽一切手段达到其个人目的。拖延案件依法公判时间,拖延案件依法执行的进度!从中获取不当得利,坑害买房人。为了给买房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上诉人不惜玩弄诉讼欺诈等手段来达到其个人目的。其言行所作所为,实属违法悖理,实属违法侵占!

    4•狡诈就成为其发泄对现实世界的不满,与仇恨。人人成为其报复的对象,事事成为其玩弄手段达到发泄仇恨的工具。倚老卖老,自欺欺人,甚至玩砸自己脑袋,拖延诉讼时间,拖延终审判决执行进度。损害了人人应当共同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损害了国家宪法提倡的公民遵纪守法是维护良好生存和生活环境应尽的义务。甚至以违法乱纪制造陷阱,混淆事实,制造混乱来达到其胡作非为目的!

    二、钱财是衡量人在社会交往中,获取自身价值,自尊价值,实现自己人生意义的一个缩影。用不择手段的方式方法谋取不当得利,迟早有一天会遭到因果报应,自毁其信誉、自毁其身价、自取灭亡!事实果真如此,现实果真如此,其个人道德品行与其主张已说明了今天现实世界中所发生的所有一切。

    经过庭前了解和有关案件的法律事实调查,证实:

    1•上诉人十五年前就是一个出入法院法场的“老手”。有着钻法律法规空子的丰富经验,有着钻政府职能部门的丰富经验,有着玩砸自己脑袋更丰富的经验。

    ①其在本案起诉书中提到:还农民工工资欠款问题实属编造,实属欺人自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豫民二终字第232号载明:湖南蓝天公司洛阳工程处未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刻制公章,以该工程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显然属于非法经营;施工队人员是由陈刚等人组织的,是一个挂靠湖南蓝天公司的临时施工队伍。其所签合同应为有效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证据亦与有关法律相悖,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郑经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二、变更上述原审判决主文第一项为河南百盛公司向湖南蓝天公司偿还工程垫资款8,2万元;三、变更上述原审判决主文第二项为湖南蓝天公司向河南百盛公司偿还借款50806,39元;四、河南百盛公司向湖南蓝天公司支付467275,35元工程款及利息(其中443911,58元自1998年9月19日,23363,77元字1999年3月19日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流资贷款利率计算)。上述判决各项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本诉受理费各15110元,由河南百盛公司各负担9066元,湖南蓝天公司各负担6044元;一二审案件反诉受理费各4617元,由河南百盛公司各负担1846,8元,湖南蓝天公司各负担2770,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2001年12月18日。<事实证据1>

    实践证明:上诉人手脚有违法悖理案例,类似言行故技重演,做坑害人的事。

    ②其在本案起诉书中提到:出国养老,至今未提供证据证明。耿娥珠至今也未到法庭做出解释,也未有新的公证委托书向法庭做出说明。<现实证据>

    ③其在186号案件上诉状中诉称:自己是初次售房无经验。实际是无理诡辩、胡搅蛮缠,胡作非为。博弈成为其今天特有的理解方式与诉讼方法。

    •百度搜索•易小琴互易合同纠纷案。•<事实证据2>•其中的代理人陈刚从始至终具备了对合同与交易规则的深刻认识。有着比一般人更为清楚的认知。

    实践证明:本案《房屋买卖合同》上诉人所诉的纠纷,实际是其在做诉讼欺诈。在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交易习惯和逻辑顺序方面:卖房人陈刚利用其已有的知识经验与其特有的书写技能,给今天制造陷阱,创造缠诉条件!虽然被当时给予及时纠正,然而其今天却依然故意恶意缠诉。其今天所施展的多种手段、各种方法实际就是从上述两案件借签发挥引申出来的。实际是:同出一辙,同出一理。

    其采用编造事实,伪造证据,以多路思考作为方式毁灭合同,制造障碍,设置陷阱,阻碍依法公判,阻碍依法执行进度,已给买房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实践证明:上诉人编造、伪造事实与上述两案手法类同。实属是诉讼欺诈!

    人民法院审判庭、合议庭,是伸张正义,驱除邪恶,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力量的组织。人民陪审员也是这一正义力量的见证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害人深信,人民法院、人民法官一定会维护社会诚信,不会支持狡诈、欺骗、唯利是图,巧取豪夺!更不会支持其以邪恶狡诈的诉讼方式实现其主张。

    ④俗话说:打官司打的是事实证据,打的是事实依据;打的是民心所向与正义的伸张!没有事实依据的无理诡辩、胡搅蛮缠、胡作非为实属欺诈。上诉人以缠诉的方式,无理诡辩、胡搅蛮缠、胡作非为的方法主张其诉求,以实现其长期违法侵占房屋目的。实属违法悖理!不应得到支持。理应追究其诉讼欺诈责任!

    三、诚实诚信是做人做事的基本准则。受害人期盼人民法院依法早日公判,使案件执行早日有个结果。还受害人一个公道,还受害人一个清平世界!伸张正义,是维护人人和谐,社会民生稳定的基础。因此,受害人期盼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做出公判。使案件终审判决——早日有个执行结果!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审判长•审判员

    信访•投诉人:岳建洛

    2013年5月4日

    游客 2013-05-04 评论4 浏览5017 编号 20130504080909629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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