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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议] 市民政局: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请严格审查

    民政局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由贵局负责审查登记。“理想托辅中心”是在联盟路二十三中西30米居民楼内开办的非法午托班,在居民楼某单元内租用了4套住房,招收了100多名中小学生,负责人张某,因严重扰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已被涧西区安监局教育局多次取缔,但该非法午托班至今还在非法经营。该非法午托班是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于非营利性质,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洛政〔2010〕2号》,该非法午托班业务主管单位是教育行政部门,而涧西区教育局已取缔了该非法午托班,因此“理想托辅中心”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两个基本办证条件。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而该非法午托班所牟取的暴利是建立在该单元相关业主的痛苦之上,其办班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该单元相关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五) 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根据《物权法》第77条,在居民楼搞经营,相关业主具有一票否决权,该居民楼相关业主坚决反对其办班行为,因此其办班行为违反《物权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现在该非法午托班为披上合法外衣意图在贵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而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该非法午托班完全不符合相关条件,请严格审查。

    游客 2011-03-24 评论2 浏览3157 编号 20110324092150795 [民政局]已回复 发帖人评价 : 满意

回复部门:民政局 2011-03-28 10:12:50

guest网友,您好。
    我国对民间组织实行的是双重管理体制。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登记成立前,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取得资格许可证后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你反映的理想辅托中心,已在劳动部门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证书。鉴于该单位的情况,建议你及时将情况反映到劳动部门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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