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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

2022-07-07 14:55:13

疫情发生后,养女收入降低,未支付养父赡养费,被养父诉至法院。养子女对养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昨日,记者采访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养父起诉养女索要赡养费

宜阳县居民马某1的妻子早年去世后,他一直没有再婚,收养了一个女孩马某2。

马某1将养女马某2抚养长大,马某2从学校毕业后前往上海打工期间,经常给马某1邮寄生活费用,还委托同在宜阳的公公陈某照顾马某1。

后来,马某1在亲人协调下,在2018年被送到宜阳县一家养老院生活。2020年2月,因马某1病情加重,生活不能自理,养老院通知陈某,陈某将马某1送到宜阳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马某1出院后,他的姐姐马某3将他接到家中照料。马某1认为,他被送到养老院后,马某2从来没有打电话问候过他,也没有探望过他,并以各种原因没有再给他赡养费。为此,马某1将养女起诉至宜阳县人民法院,要求马某2按每月1500元标准支付从2018年1月1日起的赡养费。

养女生活困难,希望减少赡养费

被告马某2辩称,她一直在尽赡养义务,也从未说过不赡养养父马某1,但现在她经济极其困难,还有1岁的孩子需要照顾,虽然在上海工作不能回来,但金钱上对马某1的供养未停止过。她与原告系养父女关系,她很感谢原告的养育之恩,自她参加工作后,挣的工资都尽可能多地寄给原告,还为原告盖房子等。

马某2称,原告50多岁就过上类似退休人员的悠闲生活。她这几年身体有病,但原告从未关心过她,就知道向她要钱,两人慢慢出现了隔阂。特别是疫情发生后,她没有工作,一个人带着孩子,连房子贷款都还不上,经济非常困难,所以给原告的钱不多。

马某2认为,原告主张的每月1500元的赡养费不合理,计算标准过高。更何况,政府还给原告发放粮食补贴及每月800元的五保老人护理费等,加起来他每月有1000元左右的收入,所以原告主张的每月1500元赡养费明显过高。

马某2说,她希望原告体谅她现在的困难,考虑一下她在外奔波且带孩子生活的不易,能够减少每月支付的赡养费。

3 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

宜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马某1从2020年10月起,每月由民政部门发放五保老人护理费800元。原告自2020年2月28日被姐姐马某3接走照料至今,被告没有支付给原告赡养费,现民政部门每月给原告发放五保老人护理费800元,用于照顾其生活。最终,法院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原告实际生活需要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依法判决被告按每月600元标准支付原告从2020年2月28日起的赡养费。

本案主审法官常伟表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民法典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该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该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民法典明确,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另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常伟介绍,该法还明确,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同时,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洛报融媒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赵路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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