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卫健委 2014-08-25 17: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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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批准生育的签定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发给生育证。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国家卫计委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的效力大于规范性文件,因此应当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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