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教育局 2014-04-25 15:56:36
网友:您好!
感谢您对洛阳教育的关注与支持!
关于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任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洛阳市教育局
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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