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呼声
  编号:20250930073522245

投诉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及适用法律错误的投诉

ltk0718

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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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单位: 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投诉事由: 被投诉单位在处理本人编号为20250923110317394的投诉时,对物业公司违规收取“增压费”问题作出的回复存在推卸法定监管职责、混淆法律概念、适用法律错误、业务不娴熟等严重问题,涉嫌行政不作为。

事实与理由:

本人于2025年9月23日在洛阳网“百姓呼声”平台投诉“宜阳县五金大厦物业违规加价收取水电费及增压费”问题。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虽对违规水电费部分作出了“责令退款”的处理,但其针对“增压费”的回复——“因不属于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其属市场调节价,我局无强制管辖权”——完全无法成立,理由如下:

一、 故意混淆概念,错误适用法律,根本性推卸监管责任。

1. 回避收费项目合法性问题:本人投诉的核心是物业公司“巧立名目”设立“增压费”项目的合法性,其行为涉嫌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不得……自立名目收费”的禁止性规定。然而,贵局(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故意将“收费项目是否合法”这一定性问题,偷换为“该服务项目是否实行政府定价”这一定价机制问题,然后以“市场调节价”为由声称“无管辖权”。这是一种典型的概念混淆和逻辑诡辩,意在回避核心监管职责。

2. 无视明确的上位法依据:《河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豫发改价管〔2022〕373号)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及动力费用等应当通过收取的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解决……严禁以水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该条款清晰指出,增压成本依法应内含于物业费,物业公司无权另行设立“增压费”项目。贵局的回复,公然架空了此项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明确规定,是典型的对上级法律法规理解、执行不到位。

二、 履职严重不到位,调查流于形式,涉嫌行政不作为。

价格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是监督所有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是否合法,而不仅仅是管理政府定价项目。对于“自立名目收费”这类明确的价格违法行为,贵局拥有不可推卸的法定调查职责。然而,贵局在回复前未进行任何实质性调查,例如:

1.未调查收取“增压费”是否有物业服务合同依据及业主的同意。

2.未核查其收取的物业费中是否已包含二次供水的运行成本(若已包含,则属违法重复收费)。

在未履行上述基本调查义务的情况下,便以“市场调节价”为挡箭牌草率回复,是严重的履职不到位和行政不作为。

三、 业务不娴熟,回复难以服众,严重损害执法权威。

贵局的回复逻辑荒谬。若按此逻辑,任何违规收费(如“管理费”、“服务费”)均可自称为“市场调节价”而逃避监管,这将使整个价格法律法规体系形同虚设。这充分反映出相关工作人员业务不精、能力欠缺,其作出的错误认定不仅无法解决问题,反而助长了违法者的气焰。

投诉请求:

为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市场秩序,本人恳请上级机关:

1. 裁定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9月23日回复中关于“增压费无强制管辖权”的认定是错误的,并责令其立即纠正。

2. 督促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物业公司“自立名目”收取“增压费”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3. 对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此事件中暴露出的履职不力、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进行核查,如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情形,应依规问责,并加强业务指导,提升其依法行政水平。

  回复部门:宜阳县
网友您好:
我们已将您反映的问题转交相关部门落实处理,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1名群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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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392633
说那多看不懂的东西,你直接去法院起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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