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请求撤销洛阳友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注销登记的申诉书

网友1608628

申诉请求:
请求贵局依法撤销洛阳友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3MA9FPYNR5H)的注销登记,恢复其主体资格,以便申诉人依法主张债权。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诉人对洛阳友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合法债权
2021年,申诉人在购买洛阳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云星誉园”房产时,被要求向洛阳友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5万元“购房优惠抵扣款”,并取得该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证据1)。该款项系购房的强制附加费用,申诉人对友居公司享有明确债权。
二、洛阳友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违法注销情形
1. 未依法履行清算程序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洛阳友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销时“暂无清算信息”(证据2),说明其未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的规定。
2. 未通知已知债权人(申诉人)
申诉人作为友居公司的已知债权人(持有1.5万元收款收据),但该公司在注销过程中未依法通知申诉人申报债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的强制性规定。
3. 注销登记材料存在虚假或遗漏
友居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未提交合法的清算报告,属于以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严重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注销登记的法定程序。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4.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我局已收悉。经核实,洛阳友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正常注销,注销前提交有清算证明。其他问题诉求人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西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