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伊滨区凤鸣水岸西门作为物业用房不能作为商业用房

网友1211316
2025.09.03

不是说了不能对外出租,还是要出租,如果租十万一年,对外说一万,阴阳合同,无法监督,公益性质就不应该有商业活动,还是希望政府部门能把这取缔了

尊敬的网友:
您好!经孝文街道办事处调查,凤鸣水岸西侧沿街建筑物为社区用房及物业用房构成。其中第11间为物业用房,即业主反映的房屋。社区用房无对外出租行为。物业用房对外出租事宜,《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44条有明确规定。物业公司在与全体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有相关公共收益约定,需按照住建局相关要求对公共收益按时间节点进行公示。如需咨询其他问题,请拨打我单位联系电话:0379—67419888。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您好!经孝文街道办事处调查,凤鸣水岸西侧沿街建筑物为社区用房及物业用房构成。其中第11间为物业用房,即业主反映的房屋。社区用房无对外出租行为。物业用房对外出租事宜,《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44条有明确规定。物业公司在与全体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有相关公共收益约定,需按照住建局相关要求对公共收益按时间节点进行公示。如需咨询其他问题,请拨打我单位联系电话:0379—67419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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