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取缔红太阳小区院内幼儿园,尽快恢复“会所”功能

老兵1975

尊敬的洛龙区政府、区教育局、区物业办、翠云路办事处:
红太阳小区院内的幼儿园问题,业主通过各种渠道反映多年了,一直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现在这个幼儿园撤场不干了,因此恳请恢复“会所”功能,不能再在小区院内开办幼儿园了。
经查,2007年9月7日“洛阳市城市规划局”批复的红太阳小区规划建设“总平面图”显示,小区院内的三层建筑小楼为业主“会所”,而且在房屋销售宣传的也是“会所”(后附规划平面图)
2022年4月21日,洛龙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在洛阳网“百姓呼声”回复也是:“该小区内规划的三层小楼为会所”。
会所是一种为小区业主提供娱乐休闲、健身锻炼、会议讲座等设施的场所。然而红太阳小区的“会所”,早在十年前,被新天地置业公司及红太阳物业公司租给他人开办了幼儿园,改变了“会所”使用性质,这一租就是十多年,严重干扰了广大业主的正常生活。
周边附近有不少幼儿园,都在小区外边门面房处,都不影响小区秩序和安全,唯独红太阳小区幼儿园是在小区院内的。
幼儿园在小区院内弊端很多:
一是小区秩序混乱。幼儿园孩子大多数是外部的,每天接送孩子的外来人员及车辆(电动车摩托车)随意进出小区,甚至有的汽车也随意进入。特别早晚高峰时,混乱不堪,严重扰乱了小区正常秩序,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二是噪音扰民。幼儿园孩子吵闹声、活动做操放的高音喇叭声,严重干扰了广大业主的正常生活,特别是老人孩子得不到很好的休息。
三是该建筑不适宜开办幼儿园。受小区规划限制,该建筑没有活动场地,没有跑道、没有绿地,是个不达标场地。(附近很多幼儿园都在小区外边)。
根据《河南省幼儿园建园标准》规定,“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和集中绿化用地。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包括活动器械场地、30米直跑道、玩沙玩水区等,共用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平方米。专用绿地和自然生物园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平方米”。这些条件该园建筑都不具备。
为维护广大业主利益,维护小区良好的安全秩序,营造一个安全祥和、和谐安静的小区生活环境,红太阳小区广大业主强烈要求:取缔小区院内幼儿园,恢复“会所”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篇物权篇有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咨询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若在规划时明确了其用途为小区会所,且开发商对商品房进行销售宣传时,也明确某楼房为小区会所功能,则无论该会所产权属于谁,是全体业主还是开发商,开发商都应当按照会所的用途来使用,而无权改变会所用途。小区将会所出租用于幼儿园,属于改变小区会所用途,开发商违背了销售房产时的承诺,应纠正违法行为,并应按照相应承诺或合同约定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业主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纠纷。
恳请洛龙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调查,积极协调,妥善处理,及时恢复“会所”功能,不能再开办幼儿园了(据说又有人接盘),在问题没有调查清楚、没有彻底解决前不能有其他动作,并适时召开有业主代表参加的协调会,还广大业主一个平安和谐的生活环境。

接到反映的问题后,我办高度重视,安排工作人员了解相关情况,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社区工作人员已联系该小区置业公司,督促其暂停出租,尽快找到原始规划图核实该处的用途,后续社区会持续跟进。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翠云路街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