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呼声
  编号:20250612144021528

宜阳果来旺水果店误导顾客消费,鬼称缺斤少两

道法自然

202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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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上团购的3斤优惠券,说是超出部分19.9补差价

到店之后挑了个榴莲,店员说这个榴莲5斤4两,让补47.9的差价

榴莲拿回家后一称只有3斤多一点点,跟店里打电话说多出来的是另一半榴莲的价格,但是我又没见到你的另一半榴莲

市场监管局介入调解了,人家店里还不愿意退款退货

如果多出来的2.4斤是扔掉的榴莲皮,那剩下的3斤里就按一半2.4斤是榴莲皮,那这样看整个5斤4两的榴莲,果肉只有6两。

另外如果是按整个榴莲卖的,为什么还要标注每斤的价格;如果是按斤卖的,为什么不把所谓的“丢掉的榴莲皮”一起给我。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规定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欺诈行为:

- 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 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 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 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 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时,应当对消费者进行三倍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并且三倍赔偿仅是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最低限度,而非最高限度。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明确的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立法本意和公序良俗,那么消费者可以依据该约定要求经营者承担更大力度的惩罚性赔偿。

- 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消费,属于消费欺诈行为,要按照消费者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包括因购买虚假宣传商品或服务而支出的费用、因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等。如果经营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情形,还可能面临更严厉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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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
挺你,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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