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法律,不是儿戏

毛猫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9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解读:
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停车时,应优先选择在规定的地点停放。这些地点通常包括路边存车处、路外存车处等,具体位置由相关法规和规章设定。
如果没有专门的停放地点,非机动车驾驶人应选择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方停车。例如,在交通繁忙的路段或禁止停车的区域,应避免停车,以免造成交通阻碍。
处罚措施: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将受到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2.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执法人员有权扣留其非机动车。
洛新开发区滨河路一辆看似报废的非机动三轮车,从车位规划好至今,纹丝不动的停在机动车位上,霸占着车位,有关部门的回复,从三轮车属于合法停车无权处理,到最新的回复如下,
:市政工作人员正在开展停车位线路检查工作,现场要求群众将违停非机动车 挪移到指定停车区域,对拒不配合整改的车辆,我们将依法予以清运,以确保道路畅通和市容秩序。
距离这回复半月左右,请问这个三轮车是挪开后又重新放回原位了吗?还是处罚不够严厉,三轮车主毫不在意,还是其他什么原因,让这个三轮车在机动车停车位上离不开呢?有关部门是否可以依法扣留拖走呢?如果三轮车主三番五次的不接受劝导,公安部门是否应该严格执法,还附 近居民一个法治社会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