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嵩县太平洋违规销售

网友1507418

关于嵩县太平洋保险公司销售违规及全额退保诉求的投诉信
尊敬的相关部门及太平洋保险公司:
本人现就太平洋保险公司嵩县分公司业务员赵某某严重违规销售行为提出投诉,并明确要求全额退保。在整个事件处理过程中,太平洋保险公司存在明显偏袒行为,具体事实与诉求如下:
一、多项违规事实确凿
(一)回访程序严重缺失
经银保监会调查确认,业务员赵某某未按《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本人保单进行规范回访。此关键流程缺失,导致本人作为消费者无法通过回访确认保单重要信息,严重侵害知情权,销售流程合规性存疑。
(二)虚假承诺与证据抵赖
业务员赵某某曾口头承诺保单满期(70周岁)可领取10万元养老金,但合同条款并无相关内容。当本人出示2025年3月27日沟通录音证据时,赵某某初期承认“不知道被录音”,默认承诺存在;后期却完全否认相关表述,前后态度矛盾,该行为已构成销售误导,违反《保险法》关于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
(三)违规礼品诱导销售及抵赖行为
在2025年3月27日公司调查期间,面对本人提供的人民币赠与证据,赵某某先是解释“这是个人所赠的小礼品” ,承认赠送事实;后期却完全否认赠送行为。而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处理过程中,对该业务员的违规行为认定态度反复无常,初期将礼品赠送认定为个人行为,后期随着赵某某翻供,未进行深入调查核实,便对事实避重就轻。
(四)过往纠纷处理不当
2021年李某广“金佑人生2014A款”保单理赔时,赵某某采取删除联系方式、退出沟通群组等回避行为,且未合理解释承诺赔付与实际赔付的差异,暴露其长期存在销售误导及服务失责问题。
二、太平洋保险公司袒护行为及不作为表现
1. 调查敷衍,结论随意: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保险公司未对本人提供的录音、赠与证据等关键材料进行严谨核实,仅依据涉事业务员片面说辞便轻易改变认定结论,未遵循客观公正原则。
2. 避重就轻,推诿责任:对于业务员多项违规行为,保险公司未主动承担管理责任,而是试图将责任归咎于个人,对公司内部监管失职、流程漏洞等问题只字不提。
3. 消极回应,漠视诉求:面对本人合理诉求,保险公司相关领导竟表态称“业务员不承认,我们也没办法”,这种不作为的态度不仅暴露其处理问题的敷衍塞责,更反映出公司对消费者权益的漠视。该表态等同于默认纵容业务员抵赖行为,完全违背保险行业服务准则和企业应尽的管理责任。
三、全额退保合理依据
基于上述业务员多项违规事实以及太平洋保险公司明显的偏袒、不作为行为,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及《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因销售误导导致合同解除的,保险公司应退还全部保费”的规定,本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单因销售过程严重违规且后续处理不公,已丧失公平性与合法性基础。因此,本人正式提出全额退保诉求,要求保险公司在收到本投诉信后即日完成退保手续并退还全部保费,同时书面说明处理结果。
若保险公司仍拒绝正视问题、拒绝合理诉求,本人将通过持续向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投诉、申请行政复议等途径,要求对该事件进行重新调查与裁决,并保留通过法律诉讼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望相关部门介入调查,督促太平洋保险公司端正态度,切实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与消费者合法权益。

